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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当事人双方既可以事前对律师费由谁分担事前誓约外,国家有关司法机关也考虑到某些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通过有关规定(还包括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了若干情形下,法院可以反对原告主张胜诉的被告分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除了当事人双方可以事前对律师费由谁分担展开誓约外,国家有关司法机关也考虑到某些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通过有关规定(还包括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了若干情形下,法院可以反对原告主张胜诉的被告分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牵头通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须要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酬劳等办案适当支出,受援方列为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被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分担。
” 二、知识产权类侵权行为案件 知识产权类案件包括著作权侵权行为案件、专利侵权行为案件、商标侵权行为案件,这类案件再次发生的合理律师费由侵权行为一方分担。法律依据如下: (一)著作权法侵权行为案件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害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该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与赔偿金;实际损失无法计算出来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扣除给与赔偿金。赔偿金数额还应该还包括权利人为阻止侵权行为所缴纳的合理支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限于若干问题的说明》第26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阻止侵权行为所缴纳的合理支出,还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展开调查、核查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明确案情,可以将合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出来在赔偿金范围内”。(二)商标侵权行为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17条规定:“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阻止侵权行为所缴纳的合理支出,还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展开调查、核查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合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出来在赔偿金范围内。” (三)专利侵权行为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催促以及明确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阻止侵权行为所缴纳的合理费用计算出来在赔偿金数额范围之内。” 三、不正当竞争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经营者违背本法规定,给被侵犯的经营者导致伤害的,应该分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犯的经营者的损失无法计算出来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行为期间因侵权行为所取得的利润;并应该分担被侵犯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不道德所缴纳的合理费用。
” 四、借贷类案件 律师费归属于构建借贷物权和债权的费用,归属于借贷物权所借贷的范围,在借贷合约中并未具体誓约借贷范围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可拒绝债务人和担保人分担其律师费,除非确保合约中具体的借贷范围中不还包括构建债权的费用。《物权法》第173条:“借贷物权的借贷范围还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伤害赔偿金、交给借贷财产和构建借贷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誓约的,按照誓约。
” 《担保法》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还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伤害赔偿金和构建债权的费用。确保合约另有誓约的,按照誓约。” 五、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缴纳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适当费用,由债务人开销;第三人有罪过的,应该必要承担。” 六、商事仲裁案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二条(二) :“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决败诉方不应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开支的合理费用。
仲裁庭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开支的费用否合理时,不应明确考虑到案件的判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一条(四):“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催促在裁决书中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开支的合理费用,还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费、 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等。
仲裁庭在确认上述费用时,不应考虑到 案件的判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 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 七、人身侵权行为类案件 人身侵权行为类案件,交通事故更为少见,对于这类案件受害者方因此而缴纳的合理律师费法院往往不予亦须反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丧生的,赔偿义务人除应该根据救治化疗情况赔偿金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涉及费用外,还应该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生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祭祀事宜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这里等其他合理费用,还包括被侵权行为一方因聘用律师维权而缴纳的合理律师费。地方高院规定:2005年的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答案》(沪高法民一[2005]21号) 的通报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催促赔偿金为处置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核查酬劳、律师费等)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再次发生,且为必需合理,可予反对。
” 八、蓄意诉讼、欺诈诉讼、欺诈诉讼权利案件 蓄意诉讼、欺诈诉讼、欺诈诉讼权利案件在民事诉讼中大量不存在,对方当事人为了应诉被迫聘用律师,因此而必须缴纳一笔律师费,客观上给无过错方导致律师费损失,这类案件可以拒绝互为对方赔偿金适当的律师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更进一步前进案件用字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放〔2016〕21号)第22条意见关于引领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增大对欺诈诉讼、蓄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不道德的压制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不道德的杠杆作用,促成当事人自由选择必要方式解决问题纠纷。
当事人不存在欺诈诉讼权利、推迟分担诉讼义务等显著失当不道德,导致诉讼对方或第三人必要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明确提出的赔偿金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不予反对。九、合约誓约由败诉方分担律师费的案件 根据合约权利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约中有誓约律师费由败诉方分担,则在控告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获得反对。因此,合约双方在制订合约时,可将律师费列入债权人赔偿金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分担方式、分担标准也详尽列明。
在制订这样的债权人条款时,需特别注意必需具体列明“律师费”,其他如“构建债权的费用”等皆科誓约不具体,有可能会获得关于律师费的反对,法院回应誓约的审查十分严苛。原告在控告时须递交与律师事务所签定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出示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缴纳的证据。但是反对的明确数量不会各不相同法官的权利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亦须反对,一般来说法院不会反对“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
除此之外,必须特别强调一点证据问题。虽然上述案件所产生的合理律师费可以由败诉方分担,但是在实务中拒绝败诉方分担律师费必需留意以下几点: 1.有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并且律师费的誓约不应合乎涉及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不应参考各地律师收费指导标准,比如上海律师,可依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展开收费; 2.有律师费缴纳凭证(账户凭证); 3.律师事务所开具适当金额的发票。
(一般法院不会收走原件,避免出示欺诈律师发票,在出庭质证后将立刻吊销,故原件留存十分最重要) 综上所述,实际操作中如果主张律师费。要符合三个条件,即具体的合约或具体的法律规定;无论是誓约分担还是法定分担都是合理的律师费;无论是诉讼还仲裁中主张律师费都必须证据反对。符合条件时,可以试试由败诉方分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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