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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存在两个争议焦点,即原告某医药公司的责任确认与侵权人徐某的责任确认。2018年8月28日,某医药公司决定配送员阿华向某医院分送一批手术耗材器材(腔镜直线型切割成吻合器和吊仓共计48个,价值113760元)。
阿华送来至医院后,将货箱(大纸箱已汴京,里面的多个小纸箱并未汴京)放到离手术耗材库房不远处的东面椅上,之后与库房竣工验收人员展开接入。正逢徐某捡空纸箱路经,并将该货箱当作废品拾回头。
找到货箱遗失后,阿华报了警并向公司汇报情况。次日,该公司人员寻找徐某,然而徐某称之为货箱已卖给废品站,买了9元钱。最后,公司人员在废品总站寻找遗失的货物,找到该批器材已被污染了。于是,该医药公司将徐某诉至开福区法院,拒绝徐某赔偿金货物损失113760元、找寻货物产生的费用1500元。
【法院裁决】 被告徐某向原告某医药公司缴纳货物损失79632元;上诉原告其他表达意见。【案件审理】 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存在两个争议焦点,即原告某医药公司的责任确认与侵权人徐某的责任确认。法院审理指出: 一、原告某医药公司的责任确认 本案中,纸盒该批货物的箱子并不大,且外层货箱也已汴京。
摆放货箱的方位离挂号收费大厅较将近,归属于医院公众招待场所,人员流动较小,原告将货物摆放在此处,应该预见有可能经常出现货物遗失的风险,但原告不善交给,在看守贵重货物上不存在一定疏失,具备一定罪过,自身应该分担次要责任。法院酌定原告自行分担30%的责任。二、被告徐某的责任确认 被告徐某拾回头原告的部分货物并卖给废品站,在主观上虽不知悉自己偷走的东西是原告的货物,没主观上的蓄意,但原告的货物摆放在库房附近,箱内也有未汴京的医疗器械纸盒,该纸箱显著不属于废品范畴,且某医院四楼的挂号收费大厅归属于较堵塞的公共场所,无人看守的货物从一般常理上辨别为遗失物更加慎重,不不应非常简单辨别为废品。
被告徐某偷走原告的货物,造成原告无法向某医院交付给该批医疗器械,导致必要经济损失,被告徐某的不道德与原告的经济损失之间包含因果联系,被告徐某应该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分担主要赔偿金责任。法院酌定被告徐某分担70%的责任。综上所述,法院确认原告损失为113760元,由徐某分担70%的责任,即赔偿金79632元。【捡到物品不交还,违法吗?】 一、有可能分担民事责任 (1)拾到物品,不应及时通报权利人(失主)发给;去找将近权利人的,可以转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如果权利人与捡人调停告终,失主可以向人民法院驳回诉讼。(3)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捡到物品不交还,不仅不会受到道德指责,而且要分担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 第109条:“捡遗失物,应该归还权利人。
捡人应该及时通报权利人发给,或者呈报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111条:“捡人在遗失物呈报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发给前,应该适当交给遗失物。
因蓄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该分担民事责任。” 二、有可能分担刑事责任 (1)经权利人催促之后,仍不归还,或因涉嫌侵占罪。(2)侵占罪的包含要件,主观方面展现出为必要蓄意,并且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展现出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交由交给的财物、消逝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司法解释标准1万,部分地方立案标准5千),逼不归还的不道德。(3)侵占罪归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必须自诉人自己搜集证据,然后向人民法院驳回刑事民事诉讼解决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270条侵占罪之规定:“将交由交给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逼不归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罚金;数额极大或者其他相当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消逝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逼不交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惩处。本条罪,告诉他的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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